年6月11日,建湖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建湖县沿河镇某种子门市部违规从事种子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随即赶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种子经营区域展示、陈列的标称“嘉豆2号”大豆种子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该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为:山东祥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作物种类:大豆;种子类别:大田用种;曾用名:祥丰2号。大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规定的主要农作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规定,应当通过审定。经查询农业农村部种业大数据平台登载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信息,没有“嘉豆2号”品种审定信息,也没有“祥丰2号”品种审定信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构成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当日,建湖县农业农村局对现场发现的2千克“嘉豆2号”大豆种子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嘉豆2号”大豆种子3袋,每袋10千克,至案发时已经按照11元/千克的价格销售28千克,获得销售收入元。建湖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销售“嘉豆2号”大豆种子的违法所得为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一、没收扣押的‘嘉豆2号’大豆种子2千克;二、没收违法所得元;三、罚款元”的行*处罚。
大豆属于主要农作物,在推广、销售前应当经过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品种不能推广、销售。只要存在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不管数量多少,农业农村部门一经查实,都要对当事人予以行*处罚,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还要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在此,盐城市农业行*执法机构提醒广大种子经营者,采购大豆(包括采收鲜荚食用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时一定要查看标签是否标注有品种审定编号,有条件的要登录相关种子信息平台查询品种审定编号真伪,不要采购未经审定的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对于违法上门推销、兜售未经审定的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