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行业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收藏总局关于食品安全类问题回复整理
TUhjnbcbe - 2021/6/2 23:03:00

-?-

1、食品相关法律适用

提问: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但是当事人的网店上销售的不仅是预包装食品,还有保健食品。这种情况的话,该如何适用法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还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抑或是其它法律法规?

回复:您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均有相关内容提及超范围销售及罚则。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03-13

-?-

2、保健食品标签

提问:1)保健食品标签有没有法规规定必须要标注生产许可编号信息,如有,烦请告知相关法规及章节。

2)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第38号)、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是否还是有效的法规,如果已经废止,烦请告知被取代的法规。

3)目前有哪些法规规定了保健食品的标签需要标注哪些信息?(比如:品名、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批号等等这种)

4)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否适用于保健食品标签?

回复:你好,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该遵循《食品安全法》《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03-14

-?-

3、食品名称标签

提问:尊敬的领导:某企业生产一款食品,标称名称为狗屎糖(泡果糖),请问这个标签名称可以认定违法吗?

回复: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标签上的名称不建议使用有违社会伦理或有失社会风俗的名称。根据GB,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临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03-22

-?-

4、关于销售了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法律适用

提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实施行*处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流通环节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经营了在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列入目录管理的产品的,是否可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查处?如不能,是否可以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特此咨询,请予以解答,谢谢!

回复: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2.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号)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实施行*处罚”。

回复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03-25

-?-

5、关于产品标签标注问题的咨询函(瑕疵认定的回复)

提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我公司生产的鲍菇扇贝和烧烤花蛤产品,因产品标签配料表中食用香料琥珀酸二

钠的标注方式被消费者投诉。

具体情况为:公司本着强化贝类产品的香味的目的,在休闲产品鲍菇扇贝和烧烤

花蛤中添加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钠,为满足消费者之情权标签做如下标注:烧烤花蛤配料表应该标注为:菲律宾蛤仔、大豆油、白砂糖、食用盐、香辛料、猪肉粉、猪骨汤粉、麦芽糊精、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钠));鲍菇扇贝配料表应该标注为:扇贝、杏鲍菇、白砂糖、大豆油、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钠)),由于工作疏漏将“食用香料”标注到食品添加剂项外(后附配料表照片),通过查询法规,我们认为此种标注方式属于标签瑕疵。

恳请贵局帮助企业判断标签存在问题是否以认定为标签瑕疵。

回复:琥珀酸二钠属于食品用合成香料,依据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允许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你公司在食品配料表中将琥珀酸二钠单独标注,此种如实标注方式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此种标注方式可以认定为标签瑕疵。建议你公司在今后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标识的审核,规范食品标识标注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12-13

-?-

6、食品包装标签上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与食品实际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不符是否属于“瑕疵”

提问:食品包装标签上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与食品实际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不符,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所称的“瑕疵”,望尽快回复,感谢!

回复:食品包装标签上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应当依据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进行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未对食品标签瑕疵做出明确定义。一般认为,食品标签瑕疵以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前提。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

1
查看完整版本: 收藏总局关于食品安全类问题回复整理